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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聘(僱)用計畫書(表)之核定,毋須受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之1第1項規定之限制一案,請查照。
說明: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3年4月11日總處組字第1130014087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1份。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函)
主旨:有關聘(僱)用計畫書(表)之核定,毋須受公務人員任用法(以下簡稱任用法)第26條之1第1項規定之限制一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查銓敘部105年4月14日部銓五字第1054093787號書函以,基於主管機關對所屬機關函報之聘用計畫書,具有審查並決定核定與否之權限,且該項核定結果,係所屬機關據以進用新聘人員之依據,是主管機關核定該聘用計畫書與實質同意所屬機關進用聘用人員尚非無關聯,爰主管機關就所屬機關聘用計畫書之修正核定權,須受任用法第26條之1規定之限制;至於約僱人員因與聘用人員性質相近,相關事
項應有一致性處理,爰有關僱用計畫表之核定,亦參照上開銓敘部105年4月14日書函辦理。
二、前開聘僱作業限制規定經本總處重新審視,並轉准銓敘部113年4月3日部銓五字第1135688544號書函以,考量聘(僱)用計畫書(表)之核定結果雖係機關進用聘僱人員之依據,惟聘(僱)用計畫書(表)之性質僅係作為機關進用人員之原則性、框架性規範,聘(僱)用計畫書(表)核定後,個別人員之進用屬各該用人機關首長人事權責,爰聘(僱)用計畫書(表)之核定,未涉及實質用人,與任用法第26條之1規定為避免機關首長卸任前大量安置私人而限制機關首長用人權之情形有別,為避免過度限縮機關首長人事權,影響各級機關業務推動,各機關聘(僱)用計畫書(表)之核定,毋須受任用法第26條之1第1項規定限制。
三、至各機關依核定之聘(僱)用計畫書(表)進用聘僱人員或改聘(僱)其他聘用(約僱)職務,因涉及實質用人,仍須受任用法第26條之1第1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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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4-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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