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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宣導-大客車的逃生窗或安全門別亂開!
在沒有發生緊急事故(如火災、車禍、淹水等)的正常情況下,乘客未經允許擅自開啟公車、遊覽車等大客車的逃生窗或安全門,最主要會觸犯《中華民國刑法》的公共危險罪、毀損罪,以及相關的行政罰則。
大客車的逃生設備皆有明確的標示與使用時機,任意操作車輛安全設備妨礙行車安全,警方或主辦機關可依法對違規乘客進行裁罰。若因此導致車輛停駛或引發交通事故,個人還將面臨高額的行政罰鍰與民事賠償。
阻卻違法例外:什麼時候開啟不犯罪?
如果開啟的當下確實發生了威脅生命財產的危急事件(例如車內失火、司機突然昏迷且車輛失控、淹水等),此時開啟逃生窗是為了保命,在法律上符合《刑法》第 24 條的「緊急避難」。因為生命法益高於財產及車政秩序,這種出於不得已的自救或救人行為依法不罰。
結論: 除非遇到真正的緊急災難,否則切勿因一時好奇、好玩或想吹風而擅自觸碰或開啟公車的緊急逃生裝置,以免觸法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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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6-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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