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主旨:為辦理本府所屬各級學校教職員116年2月1日退休案件,本府訂於115年11月24日(星期二)辦理初審作業,請依說明並檢具申請退休相關資料,依限送件初審,請查照。
說明:
一、為辦理旨揭初審作業,作業時間訂定如下:
(一)時間:115年11月24日(星期二)
(二)地點:本府南棟303會議室
(三)審查順序:請依「屏東縣政府辦理116年2月1日學校教職員退休作業分區初審時程表」派員送件審查,審查無誤後再行離開。
二、為響應環保並簡化證明文件檢附作業,本次初審作業採紙本與系統線上審核併行方式辦理。請承辦人員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服務網(eCPA)/教育人員退休撫卹管理系統完成資料維護及報送,並依「屏東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教職員退休案件檢核表」上傳及檢附資料,紙本資料依檢核表所列順序排列(以長尾夾左側裝訂,勿用訂書針裝訂)送件初審。
三、未經銓敘審定有案之任職年資證件影本(例如退伍令、派令等相關證件)必須清晰、易於辨認,報送時應確實注意有無偽冒情事,且於核對屬實後,於影本(退伍令正反面請均影印)加註「證明與原本無異」等字樣,並加蓋承辦人員職名章。
四、為落實事前控管機制,各校受理教職員申請退休,請確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該教職員如有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第25條所列情形之一者,學校應不予受理其退休申請。
(二)倘無前開應不予受理退休申請之情事,惟該教職員疑涉案、涉有違失行為或涉有教師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之情事,學校應踐行退撫條例施行細則第46條規定之法定程序,並確依本府114年9月4日屏府人給字第1145144830號函所列退休管控流程辦理。
(三)如經確認該教職員無前開相關情事,請於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事實表之備註欄敘明「無涉司法案件、移付懲戒及停(解)聘(職)或不續聘之事由」。
五、經本府核定之退休案,請依「學校教職員已核定退休案應辦事項一覽表」辦理後續作業。
六、檢附「屏東縣政府辦理116年2月1日學校教職員退休作業分區初審時程表」、「屏東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教職員退休案件檢核表」及申請退休相關資料1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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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6-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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