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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屏東縣立恆春國民中學 The Hengchun Junior High school of Pingtung County

公告專區

屏東縣115 年度「拒毒反詐騙 LOGO 設計」創作競賽

{{ $t('FEZ001') }} 生教組長

{{ $t('FEZ002') }} 學務處|

請有興趣參加者和哲禎老師聯繫。

 

屏東縣115 年度「拒毒反詐騙 LOGO 設計」創作競賽實施計畫
一、依據:
(一)行政院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2.0 版。
(二)教育部屏東縣聯絡處115 年度「維護校園安全暨防制學生藥物濫用工作」。
二、目的:
為推動「防制學生藥物濫用」工作、「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結合新
興毒品依托咪酯等議題,辦理「拒毒反詐騙 LOGO 設計」創作競賽,推動
校園反毒、反詐風氣,擴大宣導成效。
三、指導單位:教育部、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四、主辦單位:屏東縣學生校外生活輔導會、屏東縣政府教育處。
五、參賽對象:本縣轄屬高中(職)校、國中(小)學生。
六、競賽項目:
(一)本競賽以「拒毒反詐騙LOGO 設計」為主題,其文字、圖像及符號可自由
設計發揮。
(二)可協力創作,單件作品創作人員不得超過3 人,需由學校教師、教官、學
務創新人力或國防教師1 人指導參賽,每位參賽者限參賽1 件作品。
七、實施方式:
(一)收件截止日期:
由各校辦理校內初賽,藉由初賽擴大反毒宣教活動,並遴選各項最優作
品於115 年10 月2 日(星期五)16 時前,依分會編組表送交各分會學校
(屏東高中、東港海事、恆春工商)彙整,逾時不候。
(二)本會於115 年10 月16 日(星期五)辦理評審作業。
(三)作品規格與檢附資料:
1.紙張大小:8 開(38.6 cm x 26.6cm)。
創作紙張以書面紙、壁報紙或圖畫紙皆可,創作媒材以水彩、油畫、色
鉛筆、麥克筆、平面繪圖等手繪方式,不可超出紙張外圍,不限直式或
橫式,不得上膠膜或裱框;且以「平面作品」方式呈現,作品厚度不得
超過1 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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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LOGO 設計以「拒毒」及「反詐騙」概念為核心,兼具識別性、創意性及應用
性,兩者元素均為必要同時呈現於作品中,其文字、圖像及符號可自由設
計。
3.填妥學校報名表(附件1)浮貼於作品後方,授權同意書以標準信封袋
密封,以燕尾夾固定於作品背面左上角,於繳交期限內送分會承辦人員,
作品正面勿書寫或做任何標記,避免因摺疊或過度捲曲致損壞作品。
4.請提供創作初期之鉛筆草稿,並於草稿右下角由創作者親筆簽名,與作
品統一包裝。
(四)為鼓勵參賽者激發原創性思維及避免產生智慧財產權爭議,本計畫制定
限制條件如下,符合其中一項者,取消參賽資格:
1.不符合上列第(三)項作品規格與檢附資料之第1-4 點其中一項者。
2.偏離主題、四格漫畫、無關內容。
3.非手繪方式或透過任何3C 產品協助噴墨、印刷等。
4.使用任何生成式 AI(人工智慧)技術輔助創作(含全圖生成、局部修圖、
風格轉換或將 AI 圖像列印後加工)。
5.未檢附鉛筆草稿、報名表或授權同意書者,得於115 年10 月7 日前完成
補件;逾期未補件者取消參賽資格。
(五)比賽組別區分高中組、國中組及國小組,其作品應符合該年齡層筆觸、
構圖與邏輯,切勿有跨年齡代筆或協助原創作者大幅度修改情形,年齡
適切及原創性將納入評分考量,評審得綜合原創性及作品表現判斷是否
有非本人創作或代作情形。
八、一般規定:
(一)所有參賽作品之著作財產權歸本會所有,並得提供非營利性質活動宣導
使用,不另給酬(授權同意書如附件3)。
(二)作品不得運用非經授權或有版權的設計、圖片或文字等,不得侵害他人
權利,或妨礙社會正當風俗及公共秩序,或違反相關法令規定等情事,
參賽者須自負一切相關法律責任。
(三)若事後發現得獎作品有違反相關法令者,主辦機關將取消得獎資格並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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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獎狀及禮券,若造成主辦機關損害,參賽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四)參賽作品恕不退件。
(五)曾經參加其他任何展覽或比賽之得獎作品,不得參賽。
(六)比賽不得有冒名頂替、抄襲或盜用等違反智慧財產權情事,若經承辦單
位或個人檢舉,查證屬實者,取消參賽資格;若因而得獎,獎狀、獎金
一律追回。
九、獎勵方式:
(一)評選組別依學制區分高中、國中、國小等3 組,每組優勝作品取前3 名,
頒發禮劵及獎狀,另各組佳作名額3 名,總名額9 名,由主辦單位依各
組參賽作品比例調整分配。
(二)獲獎前3 名及佳作禮劵額度依序為第1 名10,000 元、第2 名8,000 元、
第3 名6,000 元,佳作1,000 元,
(三)凡獲得名次或佳作之學生及指導老師,由縣政府頒發獎狀乙幀。
(四)得獎名單由本會函文通知,並請優勝學校擇期辦理公開表揚,以資鼓勵
學生。
十、活動經費來源:由本聯絡處115年度「維護校園安全暨防制學生藥物濫用工
作」經費項目項下支應。
十一、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另行補充修訂之。
十二、校外會承辦人:林聖憲教官 08-7538585、7559980。
教育處承辦人:鍾誼庭小姐 08-7320415*3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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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6-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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