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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健康檢查實施計畫
屏東縣政府102年12月24日屏府人給字第10278592100號函訂定
屏東縣政府110年10月22日屏府人給字第11047371800號函修正
推動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自主性健康管理,積極照護員工身心健康,以提升行政效能,特訂定本計畫。
受檢人可自行選擇至衛生福利部評鑑合格之醫院、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健康檢查品質認證之診所及勞動部認可辦理勞工一般體格與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實施健檢,並得視個人年齡、體質、身心狀況等情形,選擇健康檢查項目。
(一)因應各類人員進用規定及業管單位不同,各機關學校受理員工健康檢查補助申請,得依下列方式辦理:
1、編制內依法任用、聘任之公教人員、聘僱、約用及定僱人員,由人事單位辦理。
2、工友(含技工、駕駛及測量助理)及臨時人員由行政(總務)單位辦理。
(二)本計畫所稱40歲以上人員,指前一年度12月31日止滿40歲者。
(三)留職停薪期間不得申領健康檢查補助。
(四)各機關學校辦理健康檢查補助,得以年齡長幼排定優先順序或依申請先後排定順序,如未及提出申請或已超出當年預算人數者,請於次年度再提出申請。
(五)本府所屬各級學校非附表所列補助對象之人員,其補助基準依本府教育處規定辦理。
第一類人員及本府員工健康檢查補助經費,按前點核銷規定由本府人事處及行政處分別編列預算支應;其餘由各機關學校預算額度內自行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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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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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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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類別 |
補助對象 |
補助次數 |
補助基準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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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人員 |
縣長、副縣長、秘書長、參議、本府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 |
每年一次 |
一萬六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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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類人員 |
本縣長期照護管理中心、文化資產保護所、海洋及漁業事務管理所、檢驗中心、體育發展中心及動物防疫所機關首長。 |
二年一次 |
一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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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類人員 |
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編制內40歲以上依法任用、聘任之公教人員。 |
二年一次 |
四千五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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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40歲以上工友(含技工、駕駛及測量助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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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聘僱、約用、定僱及臨時人員,於現職機關連續服務滿1年且年滿40歲以上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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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一、本計畫依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及職業安全衛生法辦理,並參照「中央機關(構)員工一般健康檢查補助基準表」訂定補助基準。 二、受檢人依檢查實際所需時間給予公假登記,並以1天為限,如有住院事實者,最高給予2天;未滿40歲或不符合本計畫補助之員工,自費參加健康檢查者,亦得檢附實際參加健康檢查之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公假。 三、本計畫所稱40歲以上人員,係指前一年度12月31日止滿40歲者。 四、留職停薪期間不得申領健康檢查補助。 五、本府所屬各級學校非本表所列補助對象之人員,其補助基準依本府教育處規定辦理。 六、本府所屬機關學校健康檢查補助規定原優於本計畫者,從其規定。 七、本計畫自111年1月1日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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