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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屏東縣立恆春國民中學 The Hengchun Junior High school of Pingtung County

公告專區

有關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協助行政一案。

{{ $t('FEZ002') }} 人事室|

有關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協助行政一案,請依相關規定落實,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2月1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30010416號函辦理。
二、經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以下簡稱聘任辦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定義如下:一、兼任教師:指以部分時間擔任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編制內教師依規定排課後尚餘之課務或特殊類科之課務者。二、代課教師:指以部分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者。三、代理教師:指以全部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者。」及第17條規定:「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不得擔任學校導師或各處(室)行政職務。但情況特殊,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者,代理教師得擔任之。」。

三、綜上,考量實務上有部分代理教師未兼任行政職務,惟仍需配合校務推展協助相關行政事務情形,請學校審酌代理教師協助行政事務之適宜內容和時間,以維代理教師權益。
四、至兼任、代課教師係屬「部分時間」擔任學校特定、特殊類科或編制內專任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課務者,依聘任辦法之規定,兼任及代課教師不得擔任學校各處(室)行政職務;審酌兼任及代課教師係屬「部分時間」擔任學校課務者,爰亦不應再指派其協助行政工作(如:資訊、午餐、閱讀等相關業務),請學校務依前開說明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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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4-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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