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主旨:有關聘僱人員因屆滿65歲離職等事由,致當年度依政府行 政機關辦公日曆表所定上班日(以下簡稱「上班日」)少於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以下簡稱給假辦法)第4條第1項所定「應給慰勞假日數」 者,自113年1月1日起從寬核發慰勞假補助費及未休畢慰勞假加班費,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3年1月17日總處培字第 1133021241號函辦理。
二、茲以聘僱人員慰勞假補助費及未休畢慰勞假加班費係準用 休假改進措施及相關解釋,經審酌聘僱人員係以契約進 用,有關渠等因下列事由致當年度「上班日」少於給假辦 法第4條第1項所定「應給慰勞假日數」者,其於事實發生 當年度按服務年資核給之「應給慰勞假日數」,準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2年12月27日總處培字第1120025654號函 (諒達)規定,從寬核發慰勞假補助費及未休畢慰勞假加 班費:
(一)屆滿65歲離職。
(二)亡故。
(三)於聘僱預算員額內依聘用條例及僱用辦法以年度契約定 期聘僱用之人員,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辦理育嬰留職 停薪及其復職。
三、檢附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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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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