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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屏東縣立恆春國民中學 The Hengchun Junior High school of Pingtung County

公告專區

修正「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隔離措施、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所為之檢疫措施案件裁罰基準」

{{ $t('FEZ002') }} 學務處|

發文者:屏東縣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26日
發文字號:屏府教前字第1106029000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衛生福利部令
     
主旨:衛生福利部業於110年12月8日以衛授疾字第1100201019號令修正「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隔離措施、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所為之檢疫措施案件裁罰基準」,茲檢附發布令、裁罰基準各1份,請查照。
說明:依據本府衛生局110年12月16日屏衛疾字第11058773200號函辦理。

 

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隔離措施、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所為之檢疫措施案件裁罰基準

 

一、依據行政罰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為使主管機關於執行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隔離措施、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所為之檢疫措施案件,裁處符合比例原則,特訂定本基準。

二、違反本法規定者,依附表所列情事裁處之。

三、行為違反本法數個規定,應依法定罰鍰額度最高之規定及附表所列情事計算罰鍰額度裁處之。

四、依本基準計算之罰鍰逾該法定罰鍰最高額者,以該法定罰鍰最高額裁處之。

五、違規案件依本基準裁罰如有顯失衡平之情事,得斟酌個案情形,並敘明理由,依行政罰法規定,酌予加重、減輕或免除處罰。

六、違反者之罰鍰處分履行期原則統一定為七天,履行期間內先由裁罰機關催繳,逾期未繳納者,即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執行之。

附表: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隔離措施、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所為之檢疫措施案件

裁罰基準

項次

違反法條

法條要件

違反行為

裁罰依據

罰鍰額度

裁罰基準

說明

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

主管機關對於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得予以留驗;必要時,並得令遷入指定之處所檢查、施行預防接種、投藥、指定特定區域實施管制或隔離等必要之處置。

受隔離者發生擅離住家(或指定地點)或其他具感染他人風險之行為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

處新臺幣二十萬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1. 擅離住家(或指定地點)者,依據擅離時間加重裁處:

(1)擅離時間<2小時,依罰鍰最低額裁處之。

(2)2小時擅離時間<6小時,處新臺幣三十萬元罰鍰。

(3)6小時擅離時間<24小時,處新臺幣五十萬元罰鍰。

(4)24小時擅離時間<72小時,處新臺幣七十萬元罰鍰。

(5)72小時擅離時間,依罰鍰最高額裁處之。

2. 擅離住家(或指定地點)者,首次擅離時除處以罰鍰外,應於指定場所另為集中檢疫之處分。

3.其他具感染他人風險之行為,得分別裁處如下:

(1)未配合必要之關懷追蹤機制,處新臺幣二十萬元罰鍰。

(2)與訪客從事近距離或群聚型之活動,處新臺幣三十萬元罰鍰。

4. 前開擅離或其他具感染他人風險之行為,應衡酌其他具體違規情節進行裁處:例如接觸人數多、活動範圍大、接觸抵抗力較差之對象、出入公共場所、搭乘大眾交通工具、於從事業務處所接觸民眾或其他類此嚴重影響防疫情事,從重處以罰鍰。

1.鑒於未落實隔離之規定可能提高社區傳播風險,影響防疫措施推動,衡酌具體違規情節,由於擅離之時間越長,其造成傳染他人或社區感染之危害及影響層面可能越大,因此依其擅離時間長短作為裁量之基準,爰為第1點規定。

2.考量與確診個案接觸後感染風險較高,受隔離者發生擅離住家(或指定地點)之情況造成之危害或危害之虞較大。因此,發現擅離時除處以罰鍰外,一併於指定場所另為集中檢疫之處分,爰為第2點規定。

3. 由於未配合提供手機號碼、回復雙向簡訊健康情形等必要之關懷追蹤機制,將造成防疫管理上之困難及缺口,並有危害之虞,爰為第3點之第(1)項規定。

4.另居家隔離期間本應盡量避免非必要之訪客拜訪,倘與訪客從事近距離或群聚型之活動,如從事業務(看診或營業)、近距離派對、遊戲、賭博或其他類似活動,雖未離開住居所,但已明顯悖離居家隔離目的,爰為第3點之第(2)項規定。

5. 針對擅離或其他具感染他人風險之行為,應另將活動範圍、擅離過程中接觸對象及人數等因素併同納入衡量,爰為第4點規定。舉例如下:未經報准逕行就醫即屬擅離,且為出入公共場所及可能接觸抵抗力較差之對象,即應酌予加重裁處。

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

未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詳實申報傳染病書表,並視需要提出健康證明或其他有關證件。

未詳實申報傳染病書表

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條

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1.衡酌具體違規情節輕重,進行裁處。

2.1101214日至111214日期間(航班抵臺時間),選擇「7天自費入住集中檢疫所或防疫旅宿+7天在家居家檢疫+7天自主健康管理」檢疫措施之入境旅客,其提供COVID-19疫苗接種證明有偽造、變造情形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罰鍰

 

  1. 入境時健康聲明卡或居家檢疫通知書填寫不實,可能影響後續高風險個案追蹤管理作業,提高社區傳播風險,應衡酌具體違規情節輕重,進行裁處。

  2. 目前國外COVID-19疫情仍屬嚴峻,農曆春節前大量入境人潮可能增加國內社區防疫風險,然為兼顧國人春節返鄉團聚之需求,爰訂定「7天自費入住集中檢疫所或防疫旅宿+7天在家居家檢疫+7天自主健康管理」檢疫措施,執行前述檢疫措施者,旅客入境時須提供完整COVID-19疫苗接種且滿14天之COVID-19疫苗接種證明。為使入境旅客履行據實提供COVID-19疫苗接種證明之義務,爰為第2點規定。

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

對自感染區入境、接觸或疑似接觸之人員、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採行居家檢疫、集中檢疫、隔離治療或其他必要措施。

受檢疫者發生擅離住家(或指定地點)或其他具感染他人風險之行為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

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甲、一般期間【非屬1101214日至111214期間(航班抵臺時間),入境旅客違反居家檢疫規定之裁罰基準如下

1.依據擅離時間加重裁處:

(1)擅離時間<2小時,依罰鍰最低額裁處之。

(2) 2小時擅離時間<6小時,處新臺幣二十萬元罰鍰。

(3) 6小時擅離時間<24小時,處新臺幣三十萬元罰鍰。

(4) 24小時擅離時間<72小時,處新臺幣六十萬元罰鍰。

(5)72小時擅離時間,依罰鍰最高額裁處之。

2. 擅離住家(或指定地點)者,首次擅離時除處以罰鍰外,應於指定場所另為集中檢疫之處分。

3.其他具感染他人風險之行為,得分別裁處如下:

(1)未配合主管機關依傳染病防治法及相關法規所開立之檢疫通知書所載之自機場返家規定或未依規定於搭車時主動出示上開檢疫通知書,處新臺幣十萬元罰鍰。

(2)未配合必要之關懷追蹤機制,處新臺幣十萬元罰鍰。

(3)與訪客從事近距離或群聚型之活動,處新臺幣二十萬元罰鍰。

4. 前開擅離或其他具感染他人風險之行為,應衡酌其他具體違規情節進行裁處:例如接觸人數多、活動範圍大、接觸抵抗力較差之對象、出入公共場所、搭乘大眾交通工具、於從事業務處所接觸民眾或其他類此嚴重影響防疫情事,從重處以罰鍰。

 

 

 

 

1101214日至111214日期間(航班抵臺時間),入境旅客違反居家檢疫規定之裁罰基準如下

1. 依據擅離時間加重裁處:

(1)擅離時間<1小時,依罰鍰最低額裁處之。

(2) 1小時擅離時間<3小時,處新臺幣二十萬元罰鍰。

(3) 3小時擅離時間<12小時,處新臺幣三十萬元罰鍰。

(4) 12小時擅離時間<36小時,處新臺幣六十萬元罰鍰。

(5)36小時擅離時間,依罰鍰最高額裁處之。

2.擅離住家(或指定地點)者,首次擅離時除處以罰鍰外,應於指定場所另為集中檢疫之處分。

3.其他具感染他人風險之行為,得分別裁處如下:

(1)未配合主管機關依傳染病防治法及相關法規所開立之檢疫通知書所載之自機場返家規定或未依規定於搭車時主動出示上開檢疫通知書,處新臺幣二十萬元罰鍰。

(2)未配合必要之關懷追蹤機制,處新臺幣二十萬元罰鍰。

(3)與訪客從事近距離或群聚型之活動,處新臺幣四十萬元罰鍰。

4. 前開擅離或其他具感染他人風險之行為,應衡酌其他具體違規情節進行裁處:例如接觸人數多、活動範圍大、接觸抵抗力較差之對象、出入公共場所、搭乘大眾交通工具、於從事業務處所接觸民眾或其他類此嚴重影響防疫情事,從重處以罰鍰。

、一般期間

1.鑒於未落實檢疫之規定可能提高社區傳播風險,影響防疫措施推動,衡酌具體違規情節,由於擅離之時間越長,其造成傳染他人或社區感染之危害及影響層面可能越大,因此依其擅離時間長短作為裁量之基準。應另將活動範圍、擅離過程中接觸對象及人數等因素併同納入衡量,爰為第1點規定。

2.考量自感染區入境者之感染風險未若與確診個案接觸後感染風險高,受檢疫者擅離住家(或指定地點)仍可能造成一定危害或有危害之虞,因此,當發現其首次擅離時,除處以罰鍰外,一併於指定場所另為集中檢疫之處分,爰為第2點規定。

3.鑒於未配合居家檢疫通知書所載之自機場返家規定,而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或未依規定於搭車時主動出示居家檢疫通知書,均可能導致防疫管理上之缺口,並造成危害,應分別進行裁處,爰為第3點第(1)項規定。

4. 由於未配合提供手機號碼、回復雙向簡訊健康情形等必要之關懷追蹤機制,將造成防疫管理上之困難及缺口,並有危害之虞,爰為第3點第(2)項規定。

5. 另居家檢疫期間本應盡量避免非必要之訪客拜訪,倘與訪客從事近距離或群聚型之活動,如從事業務(看診或營業)、近距離派對、遊戲、賭博或其他類似活動,雖未離開住居所,但已明顯悖離居家檢疫目的,爰為第3點之第(3)項規定。

6. 針對擅離或其他具感染他人風險之行為,應另將活動範圍、擅離過程中接觸對象及人數等因素併同納入衡量,爰為第4點規定。舉例如下:未經報准逕行就醫即屬擅離,且為出入公共場所及可能接觸抵抗力較差之對象,即應酌予加重裁處。

1101214日至111214日期間(航班抵臺時間)目前國外COVID-19疫情仍屬嚴峻,農曆春節前大量入境人潮可能增加國內社區防疫風險,然為兼顧國人春節返鄉團聚之需求,爰訂定該段期間之檢疫措施及裁罰基準,入境旅客若違反居家檢疫規定,將加重處罰

 

違反者之罰鍰處分履行期原則統一定為七天,履行期間內先由裁罰機關催繳,逾期未繳納者,即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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