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屏東縣立恆春國民中學職場霸凌防治及處理作業規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校務會議通過
1.負責教師、公務人員、約聘僱用人員申訴案。
2.申訴專線:08-8892039分機16
3.申訴傳真:08-8882850
4.申訴電子信箱:0937533010a@gmail.com
(二)本校總務處:
1.負責技工、工友、駕駛及臨時人員申訴案。
2.申訴專線:08-8892039分機14
3.申訴傳真:08-8882850
4.申訴電子信箱:hcjh134531@gmail.com
5.申訴或紀錄不合前款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訴人於十四日內補正。
(四)申訴人或其代理人於案件作成決定前撤回申訴者,應以書面為之(如附件4),於送達本校
後即予結案,並不得就同一事件再行提出申訴。
七、調查程序及處置:
(一) 受理申訴機關應於收受申訴書或作成申訴紀錄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將調查結果作成書面函復當事人,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當事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四十五日。
(二)調查小組對於申訴案件之調查結果,應作出成立或不成立之決議,如經調查決議情事屬實成立者,應視情節輕重作成調整職務、懲處或其他適當處置之建議,經簽陳校長核定後,移請權責單位賡續處理;決議不成立者,仍應審酌審議情形,為必要處理之建議。
權責單位應將核定事項以書面通知當事人雙方,並明示救濟途徑。
申訴人如有誣告之事實並經證實者,應作成懲處及其他適當處理之建議。
(三)有關前款處置建議經核定後,應視處置內容依霸凌者之身分類別交由權責單位召開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審議或移送相關單位執行有關事項,並責成各該單位應研擬改善措施,避免霸凌或報復之情事再次發生。
(四)調查委員及其他相關作業人員,對於申訴案件之相關情事內容,應負保密義務;違反者,召集人應即終止其參與,並得視其情節輕重,報請校長依規懲處並解除其聘任或派兼。
八、調查人員在調查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應自行迴避:
調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申請迴避︰
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本校職場霸凌申訴處理調查小組為之,並應為適當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調查人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
被申請迴避之調查人員在本校職場霸凌申訴處理調查小組就該申請事件為准駁前,應停止調查工作。但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置。
調查人員有第一項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應由本校職場霸凌申訴處理調查小組命其迴避。
九、職場霸凌事件之調查,應依照下列原則為之:
十、申訴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受理,並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申訴人:
十一、職場霸凌受理申訴案件,如已進入司法程序或移送監察院或懲戒法院審理者,調查小組得決議
暫緩調查與結案處理。
十二、申訴人或其代理人如對本校調查決議結果、處置不服者,得依其他適當之法令提起行政救濟。
十三、當事人有輔導、醫療等需要者,本校得依員工協助方案協助轉介至專業輔導或醫療機構,並持
續關懷個案後續情形。
十四、本規定奉核可後實施,並得依實際需要修正之。
附件一
屏東縣立恆春國民中學職場霸凌處理作業標準流程
|
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處理機制 |
|
事件防治作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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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調對於職場霸凌(註1)問題之重視,檢視相關內部管理規範(如機關共同行為準則、訓練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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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發生處理機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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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及所屬機關申訴受理管道及權責單位 教師、公務人員、約聘僱用人員 技工、工友、駕駛及臨時人員 1.申訴專線:08-8892039分機16 1.申訴專線:08-8892039分機14 2.申訴傳真:08-8882850 2.申訴傳真:089-8882850 3.申訴電子信箱: 3.申訴電子信箱: x960415@oa2.pthg.gov.tw hcjh134531@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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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發生 重大人身 安全侵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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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成申訴處理調查小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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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報110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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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職場霸凌處理機制(如:職場霸凌處理標準作業流程或作業規定、建立申訴管道、申訴專線、信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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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繫家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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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法律諮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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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事件發生原因,檢討相關人員責任;並研提改善作為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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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主管及員工對霸凌行為的認識與覺知及行為規範(運用EAP 及員工關懷機制辦理反霸凌系列講座及預防宣導、利用集會、網路平台等方式強化觀念建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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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主管 主動通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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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首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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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時應 聯繫家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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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 協處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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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介社福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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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單位將處理及檢討改善情形簽陳機關首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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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用適當場合或會議再次公開宣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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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續關懷個案後續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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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EAP 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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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調整或其他組織管理作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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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介心理諮商或 身心調適資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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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法律諮詢 |
註1:職場霸凌是指在工作場所中發生的,藉由權力濫用與不公平的處罰所造成的持續性的冒犯、威脅、冷落、孤立或侮辱行為,使被霸凌者感到受挫、被威脅、羞辱、被孤立及受傷,進而折損其自信並帶來沈重的身心壓力。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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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委任書
茲委任受任人 為代理人,就委任人因職場霸凌提起申訴
事件,有為一切申訴行為之權限,並有撤回申訴之特別權限。爰依法提出
本件委任書。
此致
屏東縣立恆春國民中學
委任人: 簽章
身份證號:
受任人: 簽章
身份證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4
屏東縣立恆春國民中學職場霸凌申訴案件
撤 回 申 訴 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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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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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證字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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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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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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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絡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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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居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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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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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證字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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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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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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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絡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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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居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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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書送達日期 |
民國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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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日期 |
民國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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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案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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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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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人簽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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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簽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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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校「職場霸凌防治及處理作業規定」第四、(四) 點規定,申訴人於案件作成決議前,得以書面撤回其申訴;其經撤回者,不得就同一事由再為申訴。
附件5
屏東縣立恆春國民中學
職場霸凌事件申訴調查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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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資料 |
申 訴 人 |
一、姓名: 二、身分證字號: 三、服務單位及職稱: 四、住居所: 五、聯絡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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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訴人 |
一、姓名: 二、身分證字號: 三、服務單位及職稱: 四、住居所: 五、聯絡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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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關係 |
□同事 □上下屬關係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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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內容 |
詳所附申訴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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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日期 |
年 月 日(送達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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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結果及建議 |
本案經調查結果,認職場霸凌事件□成立□不成立 一、 事由
二、 調查事項
三、 認定事由
四、 佐證資料
五、 成立或不成立適當處理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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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記錄 製作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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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小組簽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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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立恆春國民中學職場霸凌防治及處理作業規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校務會議通過
1.負責教師、公務人員、約聘僱用人員申訴案。
2.申訴專線:08-8892039分機16
3.申訴傳真:08-8882850
4.申訴電子信箱:0937533010a@gmail.com
(二)本校總務處:
1.負責技工、工友、駕駛及臨時人員申訴案。
2.申訴專線:08-8892039分機14
3.申訴傳真:08-8882850
4.申訴電子信箱:hcjh134531@gmail.com
5.申訴或紀錄不合前款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訴人於十四日內補正。
(四)申訴人或其代理人於案件作成決定前撤回申訴者,應以書面為之(如附件4),於送達本校
後即予結案,並不得就同一事件再行提出申訴。
七、調查程序及處置:
(一) 受理申訴機關應於收受申訴書或作成申訴紀錄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將調查結果作成書面函復當事人,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當事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四十五日。
(二)調查小組對於申訴案件之調查結果,應作出成立或不成立之決議,如經調查決議情事屬實成立者,應視情節輕重作成調整職務、懲處或其他適當處置之建議,經簽陳校長核定後,移請權責單位賡續處理;決議不成立者,仍應審酌審議情形,為必要處理之建議。
權責單位應將核定事項以書面通知當事人雙方,並明示救濟途徑。
申訴人如有誣告之事實並經證實者,應作成懲處及其他適當處理之建議。
(三)有關前款處置建議經核定後,應視處置內容依霸凌者之身分類別交由權責單位召開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審議或移送相關單位執行有關事項,並責成各該單位應研擬改善措施,避免霸凌或報復之情事再次發生。
(四)調查委員及其他相關作業人員,對於申訴案件之相關情事內容,應負保密義務;違反者,召集人應即終止其參與,並得視其情節輕重,報請校長依規懲處並解除其聘任或派兼。
八、調查人員在調查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應自行迴避:
調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申請迴避︰
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本校職場霸凌申訴處理調查小組為之,並應為適當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調查人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
被申請迴避之調查人員在本校職場霸凌申訴處理調查小組就該申請事件為准駁前,應停止調查工作。但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置。
調查人員有第一項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應由本校職場霸凌申訴處理調查小組命其迴避。
九、職場霸凌事件之調查,應依照下列原則為之:
十、申訴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受理,並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申訴人:
十一、職場霸凌受理申訴案件,如已進入司法程序或移送監察院或懲戒法院審理者,調查小組得決議
暫緩調查與結案處理。
十二、申訴人或其代理人如對本校調查決議結果、處置不服者,得依其他適當之法令提起行政救濟。
十三、當事人有輔導、醫療等需要者,本校得依員工協助方案協助轉介至專業輔導或醫療機構,並持
續關懷個案後續情形。
十四、本規定奉核可後實施,並得依實際需要修正之。
附件一
屏東縣立恆春國民中學職場霸凌處理作業標準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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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處理機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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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防治作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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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調對於職場霸凌(註1)問題之重視,檢視相關內部管理規範(如機關共同行為準則、訓練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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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發生處理機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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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及所屬機關申訴受理管道及權責單位 教師、公務人員、約聘僱用人員 技工、工友、駕駛及臨時人員 1.申訴專線:08-8892039分機16 1.申訴專線:08-8892039分機14 2.申訴傳真:08-8882850 2.申訴傳真:089-8882850 3.申訴電子信箱: 3.申訴電子信箱: x960415@oa2.pthg.gov.tw hcjh134531@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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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發生 重大人身 安全侵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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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成申訴處理調查小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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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報110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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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職場霸凌處理機制(如:職場霸凌處理標準作業流程或作業規定、建立申訴管道、申訴專線、信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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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繫家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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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法律諮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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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事件發生原因,檢討相關人員責任;並研提改善作為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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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主管及員工對霸凌行為的認識與覺知及行為規範(運用EAP 及員工關懷機制辦理反霸凌系列講座及預防宣導、利用集會、網路平台等方式強化觀念建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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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主管 主動通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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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首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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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時應 聯繫家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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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 協處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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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介社福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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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單位將處理及檢討改善情形簽陳機關首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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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用適當場合或會議再次公開宣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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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續關懷個案後續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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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EAP 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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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調整或其他組織管理作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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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介心理諮商或 身心調適資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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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法律諮詢 |
註1:職場霸凌是指在工作場所中發生的,藉由權力濫用與不公平的處罰所造成的持續性的冒犯、威脅、冷落、孤立或侮辱行為,使被霸凌者感到受挫、被威脅、羞辱、被孤立及受傷,進而折損其自信並帶來沈重的身心壓力。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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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委任書
茲委任受任人 為代理人,就委任人因職場霸凌提起申訴
事件,有為一切申訴行為之權限,並有撤回申訴之特別權限。爰依法提出
本件委任書。
此致
屏東縣立恆春國民中學
委任人: 簽章
身份證號:
受任人: 簽章
身份證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4
屏東縣立恆春國民中學職場霸凌申訴案件
撤 回 申 訴 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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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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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證字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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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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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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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絡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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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居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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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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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證字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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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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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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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絡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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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居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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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書送達日期 |
民國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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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日期 |
民國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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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案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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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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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人簽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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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簽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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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校「職場霸凌防治及處理作業規定」第四、(四) 點規定,申訴人於案件作成決議前,得以書面撤回其申訴;其經撤回者,不得就同一事由再為申訴。
附件5
屏東縣立恆春國民中學
職場霸凌事件申訴調查報告書
|
當事人資料 |
申 訴 人 |
一、姓名: 二、身分證字號: 三、服務單位及職稱: 四、住居所: 五、聯絡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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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訴人 |
一、姓名: 二、身分證字號: 三、服務單位及職稱: 四、住居所: 五、聯絡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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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關係 |
□同事 □上下屬關係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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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內容 |
詳所附申訴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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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日期 |
年 月 日(送達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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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結果及建議 |
本案經調查結果,認職場霸凌事件□成立□不成立 一、 事由
二、 調查事項
三、 認定事由
四、 佐證資料
五、 成立或不成立適當處理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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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記錄 製作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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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小組簽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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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12') }}
{{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4-04-13|
{{ $t('FEZ005') }} 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