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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屏東縣立恆春國民中學 The Hengchun Junior High school of Pingtung County

行政業務

為落實功績導向之陞遷制度,請確實依113年4月1日生效之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以下簡稱行政院陞任評分標準表)規定,訂定各機關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

{{ $t('FEZ002') }} 人事室|

主旨:為落實功績導向之陞遷制度,請確實依113年4月1日生效之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以下簡稱行政院陞任評分標準表)規定,訂定各機關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3年2月15日總處培字第1130000308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查公務人員陞遷法(以下簡稱陞遷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3項規定略以,訂定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時,應依機關業務性質、職務特性或任用層級,就各項目分別訂定評定因素、評分標準及最高分數,並以100分為滿分,其中考試、學歷及年資三項配分比率合計,除應業務特殊需要外,以不逾12%為限。
三、為落實功績導向之陞遷制度,113年4月1日生效之行政院陞任評分標準表配合陞遷法修法後聚焦於「功績用人」之精神,及增列得酌予加分之評比項目,將陞任評比類別,由現行共同選項、個別選項,修正為基本選項、工作績效、職務適任性項目;其中基本選項「學歷考試」及「年資」之配分分別為4分及8分,合計占總成績之12%。另職務適任性中「其他自訂項目」,係由各機關得依機關業務、職務特性、任用層級及實際需要另訂其他如問題解決能力等評比項目。易言之,職務適任性係就受考人未來職務發展性所為評比,應與機關業務性質、擬任職務工作特性相互扣合,且評比範圍並不包括受考人年資等基本條件。
四、綜上,請各機關於訂定機關之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時確依前述規定辦理,且學歷考試及年資不宜於「職務適任性」之各項評比項目中重複考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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