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主旨:為辦理本府113年模範公務人員選拔作業,請踴躍遴薦符合選拔條件之人員,並請於本(113)年2月底前將相關資料函送本府人事處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表揚模範公務人員實施要點(以下簡稱表揚要點)規定辦理。
二、請依下列規定事項辦理旨揭遴薦作業:
(一)推薦對象及名額:
1、對象: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及本縣各鄉(鎮、市)公所、代表會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派用及約聘僱人員(不含學校校長及教師)。
2、名額:限推薦1名參加遴選;倘超額推薦,則退件不受理。
(二)為符合表揚要點第4點第3款規定,選拔當年度人選確定前3年內曾受刑事處分者,不得遴薦為模範公務人員,爰請候選人提供警察局刑事案件證明(良民證)。
三、推薦原則:應本寧缺勿濫原則,遴薦符合表揚要點第3點資格條件規定,且對推動政府各項施政措施具有優良事蹟或特殊貢獻者參加選拔,並請優先遴薦基層人員參選。
四、注意事項:
(一)請依格式繕打推薦表、最具代表性事蹟簡介表(電子檔請以電子郵件傳送a002599@oa.pthg.gov.tw信箱,聯絡人:吳俊郎)及檢附相關佐證資料與照片,於期限內送本府人事處彙整,如未依規定送件者,逕予退件不受理。
(二)具體事蹟以112年1月至12月為原則,但有特殊原因(事蹟跨越年度或有連續性)者不在此限。
五、檢送表揚要點及113年模範公務人員遴薦表、事蹟簡介表各1份,請確依規定填載相關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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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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