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本案本校適用對象為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含代理教師)、技工工友、約僱人員、各類臨時人員等。
主旨:「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4條業經考試院、行政院民國113年1月12日令修正發布,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3年1月18日部退五字第113565737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及其附件各1份。
二、上開修正條文已刊載於銓敘部全球資訊網(https://www.mocs.gov.tw/銓敘法規/法規動態項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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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4-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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