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主旨:為辦理113年度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遴選作業及預估114年度符合參訓資格人數,請於113年2月26日前備妥相關表件,詳如說明,逕送本府人事處彙辦(無則免報),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13年1月4日公訓字第1132160003號函辦理。
二、本次遴選作業參訓資格條件係以本年4月30日仍在職之現職人員為基準,遴選評分標準表之各項積分採計至112年12月31日止,不論有無意願參加均應合併計列,不得有遺漏或虛報人數之情事,以免影響公務人員之參訓權益,並請確實審查符合資格人員原始相關證件後,檢附下列各項表件:
(一)113年度符合參訓資格人數統計表(附件1)。
(二)預估114年度符合參訓資格人數統計表(附件2)。
(三)113年度參訓人員名冊(附件3)。
(四)委升薦訓練遴選評分試算表(附件7)。
(五)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參訓資格檢核表(附件5)。
三、上開「113年度參訓人員名冊」及「委升薦訓練遴選評分試算表」之電子檔案,請務必詳實填列並寄至承辦人信箱a002571@oa2.pthg.gov.tw(請勿以OA系統傳送),俾便作業。
四、另請檢附符合資格條件參加受訓人員各項表件附封面(附件8),裝訂次序如下:
(一)考試及格證書。
(二)畢業證書。
(三)公務人員終身學習時數(108年1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由受訓人員登入終身學習入口網站列印,操作方式請見終身學習時數列印操作手冊(附件12);倘有其他訓練函、結業證書及學分證明等,亦請檢附。
(四)首張委任第五職等銓審函及現職銓審函。
(五)曾任主管職務者證明文件。(六)最近5年考績,請各機關學校人事主管(兼任人事人員)至WebHR/個人資料/個人基本資料/報表/歷年考績(成)證
明明細表,列印108年至112年考績證明明細表,並於表末加蓋人事主管或兼任人事人員之職名章(表頭免掛文號,表末免蓋首長職名章),112年考績未核定者,得以112年考績清冊影本送件。
(七)最近5年獎懲,請各機關學校人事主管(兼任人事人員)至WebHR/個人資料/個人基本資料/報表/機關年度獎懲敘獎明細表,列印受訓人員108年1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獎懲明細表,並於表末加蓋人事主管或兼任人事人員之職名章;另「曾為獲頒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團體獎成員者」及「曾為獲頒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個人獎者」,亦請檢附證明文件。
(八)「綜合考評」評分在6分以下9分以上具體事實說明書(附件9、10擇一)。
(九)參加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資格確認暨同意書(附件4)(本項免裝訂)。
五、另檢附訓練參訓人員遴選作業相關注意事項1份供參(附件6)。
六、符合資格不欲參加本次遴選者,請填具放棄遴選資格聲明書(附件11)。
七、按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第19條規定:「(第1項)受訓人員訓練成績經評定不及格者,於次年度起符合受訓資格時,得由各主管機關重新依規定遴選後,函送保訓會參加本訓練。……(第3項)依前2項規定重新參加本訓練者,應全額自費受訓。」是以,前經參加本訓練成績經評定不及格者,應重新依規定參加遴選後函送保訓會參加本訓練,應全額自費受訓,並給予公假。至有關全額自費受訓之收費事宜,係由國家文官學院(以下簡稱文官學院)依安排住宿與否,按文官學院所訂收費標準予以收費。
八、本訓練分2梯次辦理,第1梯次預定於本年7月1日至7月26日辦理,第2梯次預定於本年9月2日至9月27日辦理,文官學院安排受訓人員訓練地點之辦理原則如下:
(一)文官學院或中華電信學院(北區):服務機關位於新竹以北、宜蘭、花東及離島地區者(中華電信學院[北區]僅第2梯次開班)。
(二)文官學院中區培訓中心(中區):服務機關位於苗栗、臺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地區者。
(三)文官學院高雄園區(小港)、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訓練所高雄訓練中心或嘉南藥理大學(南區):服務機關位於臺南、高雄、屏東地區者。
(四)本項訓練採不住班方式辦理,僅遠道受訓人員經申請可提供住宿服務(註:高雄園區<小港>無住宿設備,無法提供住宿服務)。若上開訓練地點受訓人數超出原規劃容訓量時,由文官學院依實際需要予以調整(洽詢電話:02-26531551鍾韶文小姐)。
九、為提升訓練成效,113年度本訓練之「行政程序法與案例解析」課程,將依據受訓人員名冊填具之「是否曾研習行政程序法課程」欄位結果(按:本欄位為必填欄位),據以分班上課。填具「有」則編入進階班,填具「無」則編入初階班,且為維護受訓人員編班權益,不得再行更動填具之資料及班別;初階班與進階班教材皆相同,僅於案例討論深淺不同,且案例討論部分亦不列入測驗範圍,爰請確實轉知受訓人員前述相關事宜。倘於訓練期間有防疫需求或編班人數不足等情形,由文官學院依實際情況予以調整,以原編班級實施授課,不另分班授課。
十、本府遴選作業完成後,將符合訓練資格人員之積分,分送請服務機關確認,經確認無誤後,依積分高低排序參訓人員及備選人員名冊,逕函送保訓會,不另行上網公告周知。各服務機關、學校不得以參加本訓練事由作為年終考績考列乙等之參據,應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相關表件請至本府人事處網站/表單下載(以關鍵字搜尋:113年度委升薦訓練遴選作業),逕行下載運用。
十二、另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相關修正規定業經考試院審議通過,將於近日發布,其中第8條附件1之遴選評分標準表於「獎懲」項目將增列「曾為獲頒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團體獎成員者」(10分)及「曾為獲頒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個人獎者」(12分)得予採計,請多加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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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4-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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