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主旨:有關貴校函詢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代理教師慰勞假比照「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核給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校110年1月7日屏高樹小人字第1100000082號函。
二、查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4條規定:「聘僱人員至年終連續服務滿一年者,第二年起,每年應給慰勞假七日…。初聘僱人員於二月以後到職者,得按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率,於次年一月起核給慰勞假;…。聘僱人員應休畢之慰勞假日數,應於當年度全部休畢;應休而未休畢者,視為放棄。聘僱人員休慰勞假得酌予補助。應休畢日數以外之慰勞假確因公務需要經機關長官核准無法休畢,且未依前項規定保留者,得酌予發給未休畢慰勞假加班費或給予其他獎勵。」。
三、復查本府102年1月24日屏府人考字第10201705100號函說明二略以:「查本府89年10月23日屏府人考字第170598號函示長期代理教師係比照行政院及約聘僱人員給假辦法之規定給假。...」。
四、再查本府108年7月4日屏府教學字第10819683700號函說明四:「(一)代理教師兼任行政職務者,經報本府核准,方得核予慰勞假(休假)。(二)未兼任行政職務之代理教師,無慰勞假(休假)之適用」。
五、綜上,有關本縣各級學校代理教師兼任行政職務且連續服務滿一年,並於第2年兼任行政職務並報府核備,慰勞假比照「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規定,自109學年度起按「在職月數比率」從寬核給代理教師慰勞假。
六、自109學年度起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約聘僱人員未休畢慰勞假加班費,比照公務人員發給未休畢慰勞假加班費及慰勞假補助費。學校代理教師有慰勞假資格人員亦比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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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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