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主旨:有關中小學聘任3個月以上代理教師於代理期間死亡,比照「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規定,發給遺族撫慰金及殮葬補助費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2年10月24日臺教授國字第1120140212號辦理。
二、檢附教育部及行政院原函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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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3-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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