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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屏東縣立恆春國民中學 The Hengchun Junior High school of Pingtung County

行政業務

函轉教育部有關公立學校教職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亡故,其遺族支領月撫卹金之發給時間點釋疑案。

{{ $t('FEZ002') }} 人事室|

教育部有關公立學校教職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亡故,其遺族支領月撫卹金之發給時間點釋疑。

函釋重點,摘要如下:

一、(在職)教職員亡故當月除已於發薪時扣收自提繳付之教育人員退休撫卹基金費用外,自其亡故次日至當月底之薪俸無須退還,並按整月標準計算為其撫卹年資,為避免亡故教職員支薪之年資(期間),有同時發給月撫卹金之情形(即政府對同一年資同時發給薪資及撫卹金之重複發給情事),故退撫條例第66條第1項第5款乃明定,首期月撫卹金及每月加發之未成年子女撫卹金,經審定機關審定後,均自教職員死亡之次月起發給

二、留職停薪期間死亡之教職員(非借調依法銓敘審定之公務人員者),其遺族或服務學校依退撫條例第51條規定,仍得申辦其撫卹,惟其遺族支領月撫卹金之發給時點為何,於退撫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尚無規定。茲考量上開留職停薪期間之教職員並未支領月薪,亦無重複發給撫卹金之問題,爰教職員倘於上開留職停薪期間亡故,應自教職員亡故之次日起發給月撫卹金及每月加發之未成年子女撫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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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3-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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