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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發文字號:屏府教特字第11020600200號
一、依據教育部函110年5月21日臺教學(四)字第1100071117A號辦理。
二、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防疫策略,減少身心障礙者出入醫療機構等高風險場域,衛生福利部前以110年5月19日衛授家字第1100700650號函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旨揭對象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之完成期限,統一延長至110年12月31日,並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以書面通知身心障礙者辦理原證明註記事宜,以利其以原證明繼續享有相關權益。
三、如遇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但未註記效期延長時,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請先洽其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資格確認(諮詢電話如附件),以資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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